聚蓉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变严,从此实用变小发明

发布时间:2024-01-26 18:23

  随着《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正式公布,且自2024年1月20日起执行。以前实用新型递交就基本上能授权且很少收到审查意见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原来只能下发“新颖性”审查意见,现在可以下发“创造性”审查意见,可以预见以后实用新型收到审查意见的几率会大大提高。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现有技术的领域和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技术领域来说,发明的创造性评价可以使用其他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重点考虑所属技术领域,可以考虑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不能使用其他技术领域。对于现有技术数量来说,发明专利可以利用多项,对于实用新型来说,一般情况下只能引用一项或两项。

  在实用新型的审查中引入创造性审查,是提升实用新型申请质量,减少实用新型申请数量的有力措施,也是为了回归立法的本质——鼓励创新。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

版权所有© 聚蓉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蜀ICP备19010564号-1    技术支持: 响应式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