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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9 09:44

一、工作内容

(一)2021年度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推荐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1〕130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要求,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工作。

(二)2021年度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推荐工作。根据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川经信环资函〔2018〕556号)要求,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工作。

二、工作程序

(一)2021年度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推荐程序。有意愿申请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企业、园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自评价,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绿色设计产品无需开展第三方评价)。评价合格的将自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园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于7月15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自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环资处,电子版材料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申请2021年度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企业、园区,原则上应为已发布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或通过2021年度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评审的企业、园区。

(二)2021年度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推荐程序。有意愿申请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企业、园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自评价,评价合格的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园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于6月25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自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环资处。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单位不得推荐近3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的企业。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不得推荐近3年来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的企业。

(二)各市(州)推荐国家绿色工厂应与我省已有的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制造水平指标进行对标,能耗水平等主要指标应优于我省同行业已有的国家绿色工厂,有关情况应在推荐材料中予以充分说明。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电石、烧碱、焦化、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所推荐企业的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三)各市(州)要持续开展已发布的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后续监管,对成效突出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要加强宣传推广,对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要及时排查上报,我厅将不定期开展现场抽查符合,并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动态调整绿色制造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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