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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批省级工业遗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4 15:21

 一、申报范围 

    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相关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二)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等重大变革,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 

    (三)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四)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二、工作流程 

    遗产所有权人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统一交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并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州)推荐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现场核实、公示等流程后,确定第四批省级工业遗产。 

    三、报送要求 

    (一)各市(州)对照工业遗产申报范围和条件,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搞好摸底调查,积极与有关协会、企业沟通协调,组织开展好第四批省级工业遗产项目申报工作。 

    (二)各市(州)推荐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于2021年8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6份(含电子版)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并确定1名负责申报工作的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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